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揭阳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四、我市选出的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七、出席政协揭阳市委员会七届一次会议委员;
八、中央、省驻揭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