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制度规范 构筑监督闭环——《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解读
来源:《揭阳人大》2022年第2期 总第6期 发布时间:2022-08-17 17:34 浏览次数:20428 【字体: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形成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2022年5月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反馈、督办、公开等作出了更加具体、全面、与时俱进的规范。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动“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刚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审议意见这一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构筑全过程闭环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以制度促规范,制定《办法》势在必行

作为《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载体之一,《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等就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反馈等主要环节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但一直以来,由于缺乏更具程序性和操作性的制度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审议意见工作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后半篇文章”推进乏力,人大监督工作出现了“一听了之”“一审了之”的情况。因此,高质量起草《办法》,在操作层面上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并对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加以提炼、规范,进一步提高审议意见质量和研究处理质效,非常必要、正当其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在去年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大要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要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对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和方式。”今年初,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将健全人大监督机制、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突出在强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方面加强探索实践,明确提出要“提升常委会审议意见质量,建立审议意见落实反馈机制”,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工作要点,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

集众智凝共识,《办法》起草扎实推进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黄熹对《办法》起草工作高度重视,亲任《办法》起草小组组长,亲自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就《办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等提出具体要求,特别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监督法》等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有关规定,确保《办法》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实践检验。

按照黄熹副主任的要求,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省人大常委会以及省内外兄弟市人大常委会经验做法,总结梳理我市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于3月上旬起草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黄熹副主任多次召集起草小组对文本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就具体内容、程序规范等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

3月中旬,起草小组将《办法》印送“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各专(工)委、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分析、研究和吸纳。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听取了起草小组关于《办法》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文本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5月中旬,起草小组再次将《办法》印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机关班子成员和各专(工)委等征求意见,并在充分吸纳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提请第5次主任会议讨论,并获原则通过,于6月2日印发实施。

强监督增实效,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办法》共10条,以务实管用、简洁精练、切合实际、方便操作为原则,构筑起审议意见“起草—交办—督办—报告—审议—评价”的全链条闭环式监督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提质增效、焕发活力。《办法》主要有三个亮点:

一是规范意见交办程序。《办法》第三条明确审议意见的范围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形成的建议意见;并强调审议意见应当突出重点,科学准确,便于操作。第四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专(工)委为审议意见起草主体,对以往实践中由办公室起草并汇总印发多个审议意见,导致处理主体不够明确、承办单位无从下手等问题进行了改进。

二是强化意见跟踪督办。《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跟踪督办作出进一步规范,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在收到审议意见后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情况延长报告时间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时,明确相关专(工)委要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与审议意见承办单位做好工作对接,及时跟踪了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并于“一府一委两院”书面反馈后提出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三是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及时研究“一府一委两院”报送的处理情况报告,听取相关专(工)委对报告的审查意见,并可视情况将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进行满意度测评;同时,还规定了满意度测评的方式、等次和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形成了专(工)委的审查意见、主任会议的讨论研究、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测评三个层次的质量评价。

前路漫漫,行则将至。《办法》的出台,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用实际行动践行“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一个缩影。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选好监督议题,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动人大监督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22年5月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处理程序,增强处理实效,提高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成,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等,形成的建议意见。

审议意见应当突出重点,科学准确,便于操作,不含糊其辞、大而化之。一般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相关专委或常委会相关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情况,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稿,按相关办文程序签发后,印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告时间的,应当书面作出说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可以适当调整期限,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突出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取得的效果。对现行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说明事由;对暂缓处理的问题,应当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处理时限。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征求市人大相关专委或常委会相关工委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相关专委或常委会相关工委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做好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包括:

(一)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掌握处理工作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提出的工作措施,并按规定时限反馈审议意见处理结果。

(二)对内容重要、处理难度较大事项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三)负责答复“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征求意见,并于“一府一委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后,提出审查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及时研究“一府一委两院”报送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听取市人大相关专委或常委会相关工委对报告的审查意见。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将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视情况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测评票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项。不满意票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当再行研究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重新报告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进行督办。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