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报》报道丨揭阳人大:浅析新修改地方组织法之改“审查”为“审议”
来源:人民代表报 发布时间:2023-02-16 11:31 浏览次数:1429 【字体: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于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作为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地方组织法在这一次有史以来幅度最大的修改中,将地方各级人大“听取和审查……报告”修改为“听取和审议……报告”。“审查”和“审议”虽然同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手段,但二者存在较为显著的差异,本文主要结合近年来广东省揭阳市人大的履职实践,就这一修改浅作分析。



从语义差异看,“审议”比“审查”更具准确性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审查”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审议”则是“审查讨论”。二者均强调“审”,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审查”更侧重“查”。“审查”一般含有检查、核查是否正确、合法、妥当,并对错误和不当之处予以指出和纠正之义,相对而言更加具有法律性、权威性、针对性、约束性等特点。《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等,均符合这一特征。

“审议”更侧重“议”。“审议”多指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查讨论,发表意见和看法,表明意愿和态度。《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审议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罢免案、质询案的有关规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地方各级人大在听取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等工作报告时,一般是审查后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如人大代表人代会期间在代表团会议上,就有关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发言,提出意见建议,具有较为明显的“议”的特征,因而用“听取和审议”更为合适。

从法律适用差异看,“审议”比“审查”更具适用性

“审议”和“审查”在法律适用上也具有比较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审议”具有普遍适应性,只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可以进行审议,如审议《揭阳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等;而“审查”则具有相对的特定性,如在《地方组织法》中,主要是针对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决算等地方用了“审查”。

二是适用程序不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一般是分团或分组进行,由人大代表或组成人员在会上进行讨论发言、提出意见建议,并于会后整理汇总形成审议意见,如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后,将各代表团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并印发有关单位办理;又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会后整理形成关于该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印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而“审查”则多由专门机构或工作机构先行审查,后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审查)后作出决议、决定,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个别代表变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作出相应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适用效能不同。“审议”未必需要决策,依法只需要提出审议意见即可,如听取和审议相关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审议意见。而“审查”一般是议而有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查权,一般要对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如对于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增加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议案》,财经工委结合调研了解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该议案的审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了批准该议案的决定。

从相关法规定和实践差异看,“审议”比“审查”更具一致性


在《地方组织法》进行第六次修正前,其他人大相关法基本采用的是“听取和审议”的表述。比如,《监督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等等。同时,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一般都是采用“听取和审议……报告”,相关的报告上也都标注为“请予审议”。因此,改“审查”为“审议”更能与相关法规定和过往实践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此次《地方组织法》将地方各级人大“听取和审查”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等工作报告改为“听取和审议”,而对计划、预算等情况仍然沿用“审查”,不仅从语义和法律适用上看更为合适,也更加符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且更有利于处理好《地方组织法》与《代表法》《监督法》等之间的关系,更好地促进人大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