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揭阳市英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进一步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审议工作,现将《揭阳市英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一、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9日。
二、意见建议提交方式: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邮寄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大院1号楼220室邮政编码:522031
联系电话(传真):0663-8768726
电子邮箱:jyrdlf@163.com
揭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
揭阳市英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英歌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英歌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
第三条【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英歌是指流传于揭阳及周边区域,脸谱含有丰富的历史故事,表演者以短棒打击并进行腾跳表演,融合鼓乐演奏、舞蹈表演与武术动作的群体性民间艺术。
英歌保护范围包括下列与揭阳英歌有关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传统击打、腾跳、槌法、阵法、流派、代表性曲目等技艺;
(二)击槌、鼓锣、脸谱、服饰、道具等制作技术;
(三)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
(四)民间习俗和文化空间;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表现形式、实物和场所。
第四条【原则与方针】 英歌保护传承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守正创新的方针,不断提高英歌的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英歌的保护传承工作,将英歌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建立科学的经费增长机制,保障英歌保护传承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英歌保护传承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普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普宁英歌保护传承的专项规划,做好普宁英歌的传承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英歌保护传承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英歌保护传承活动,做好辖区内重大节假日英歌表演、展示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英歌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英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英歌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工作;
(三)建立英歌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档案及数据信息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四)建立保护传承专家库和工作机制,并组织专家参与英歌的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英歌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英歌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辖区内英歌表演团体开展公益性的练习、表演活动,推动英歌活动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英歌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英歌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九条【流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英歌流派的保护,支持快板、中板和慢板等流派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英歌传承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急需保护、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制定抢救保护方案,记录、整理代表性项目的历史、表现形式、技艺流程以及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相关知识和技艺等。
第十条【数字化保护】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英歌电子档案库以及资源数据库,对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对英歌相关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流变过程、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采用数字化技术,推进对英歌的全面、永久性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歌资源数据整合共享,建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英歌展示数字化系统,提升英歌共享与利用水平。
第十一条【调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英歌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英歌资源状况进行调查,采取电子化登记方式,建立英歌资料档案,保存并及时更新调查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传承人认定与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级、省级英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依法认定市级、县级英歌代表性传承人,健全传承人名录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英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通过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场所、经费资助等形式支持开展传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英歌代表性传承人可以通过设立传习所、工作室等方式开展英歌传授、研究、交流等传承工作。
第十三条【传承人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英歌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传承人梯队与人才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英歌传承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中青年英歌人才的培养,做好传承梯队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歌传承人培养的指导,组织传承人研修培训,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
鼓励和支持英歌传承人创新传承模式,扩大英歌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英歌传承的学校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通过社团、兴趣小组、课后服务、课间操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英歌教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支持学校建立少年英歌队,共同推进英歌进校园活动。
第十六条【英歌研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建立英歌研究基地,开展与英歌传承保护相关的研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研究课题加强英歌的传承和保护方面的研究,支持出版以英歌为主题的作品。
第十七条【传承体验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英歌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健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制度,加强普宁英歌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体验设施的建设,形成具备传承、展示、体验、教育、培训等功能的设施体系。
鼓励和支持镇(街)、村(居)委会根据实际改造辖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多功能的英歌传承体验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英歌传承体验设施。
第十八条【英歌表演团体】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英歌表演团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的英歌表演团体的信息收集,建立英歌表演团体档案,指导表演团体建立管理制度。
英歌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演出行业规范,指导表演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揭阳英歌的繁荣发展。
第十九条【公益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英歌演出列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传统节庆、揭阳民俗等实际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英歌演出团体进行公益表演活动。
第二十条【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英歌传承保护与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新型城镇化和社区建设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开发融合英歌文化元素的旅游演艺项目和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英歌资源,开展文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品牌推广,推动跨界多元发展。
第二十一条【守正创新】 英歌创作、编排和表演应当体现其历史文化内涵,尊重揭阳英歌独特的风格和核心技艺。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进行英歌创作、编排和表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英歌创作、编排和表演的指导,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表演团体、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创作创新,更好地展示英歌表演的美感和文化底蕴。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揭阳英歌进行文艺创作,挖掘揭阳英歌的丰富内涵,促进英歌理论的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英歌代表性传承人、英歌表演团体、传承研究机构等对创新性的作品申请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登记,保护揭阳英歌知识产权,提高揭阳英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英歌宣传,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主流媒体的宣传功能,支持各类媒体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全面深入参与英歌传播,营造英歌保护传承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对外交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汕头、潮州、汕尾等具有英歌传统的地区的交流、合作,共同促进英歌的繁荣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英歌国际交流活动,推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相关工作,支持英歌表演团体开展境外巡演、展演,提升揭阳英歌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传承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保护传承经费的;
(三)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